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机关各处室对提出办理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限期办结的具体要求。
二、各处室必须认真负责地受理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热情主动接待到本处室来办事的人员。
三、对外来办事单位和人员提出的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要本着程序到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需要会同其它处室办理的或须请示领导和需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要耐心立即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四、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
(一)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立即办理;确因公务繁忙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说明原由,并告知来访者何时办理,一般均应在当天办理,最迟不能超过两天。
(二)对于需要商其它处室办理或会同几个处室办理的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毕。
(三)需要本处室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在一周内办理完毕。
(四)需由职能处室向局领导请示汇报的事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需要报经省上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具体承担处室负责抓紧落实。
(六)遇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处室负责人汇报,或由处室负责人向局领导请示。
五、各处室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登记薄,对所受理的事项均要进行登记。
六、未按照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要追究主办人员或处室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