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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经营的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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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情况下需办理临时经营税务登记

在我省未办理营业执照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从事经营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已办理临时经营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注:只办理登记手续,暂不发税务登记证件)

(2)办事程序 :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应主动到征收所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主动申请登记的若被主管检查所发现的,应在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通知书》及有关证件资料到检查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领取并如实填写《临时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随同以下证件、资料送回主管检查所。

(3)所需资料: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营场所的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通知书》(适用于检查所发现的不主动申请登记的临时经营纳税人);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4)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管理:办理临时登记的纳税人,一律按临时税务登记产生的纳税编码实行单独申报纳税。纳税人因解散、撤消或迁移等情形而终止纳税申报的,应到主管的检查所申请办理注销临时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3、税务登记证件丢失如何办理补证手续?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丢失税务登记证件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凭证,应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本市市级以上的新闻载体中声明作废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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