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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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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是否受理复议,对受理的复议于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保全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上述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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