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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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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五日前(税款数额较大的,必须在申报期结束十日前)向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下列内容:(1)书面申请报告;(2)《税款延期缴纳申请审批表》;(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申请人应在申报期最后一日上午到受理反馈窗口领取批复后,按批准的缴款期限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未按规定时间查询批复结果造成滞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按违章对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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