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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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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验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的,应外出经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填发《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一式三份,一分留签发地地税机关备查,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经营所在地地税机关管理部门进行报验登记。 
2、审核 经营地地税机关接到《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后,要进行核对,查实无误后,留存证明单,予以登记,不在核发税务登记证。纳税人持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尾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并接受管理。 
3、缴销 当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缴清在经营地购领的发票,结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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