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全新改版 服务电话:0971-6164238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政务中心 新闻中心 商务频道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 创业辅导 人才招聘 会员服务
政务中心 新闻中心 商务频道 创业辅导 人才招聘 会员服务
今日天气: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中小企业青海网 >> 办事指南 >> 地税局 >> 正文
 
纳税申报须知
【字体: 点击数: 双击滚屏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地方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书面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解缴税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对纳税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纳税的及时性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纳税申报表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必须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政策或经批准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实际应缴税额等情况。
5、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应按属地管辖规定到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已申办税务登记但未开始经营或开业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纳税人,除已办理停业审批手续的以外,必须按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进行“零”申报。
7、纳税人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能停止纳税申报。

(1)正在办理歇业、停业手续尚未获批准的;

(2)停业期间有涉税行为的;

(3)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没有经营、业务收入的;

(4)申请办理减、免税,有待批复或已获得批准的;

(5)在经营、业务期间发生亏损、没有经费结余的;

(6)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规定不能停止申报的其他情形。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
上一篇:纳税申报
下一篇: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程序
关于我们 |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建站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网警110 12321垃圾信息中心举报中心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指导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主管单位: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
承办单位:西宁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青ICP备05000331号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信息网
©2008 www.smeq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