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全新改版 服务电话:0971-6164238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政务中心 新闻中心 商务频道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 创业辅导 人才招聘 会员服务
政务中心 新闻中心 商务频道 创业辅导 人才招聘 会员服务
今日天气: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中小企业青海网 >> 办事指南 >> 发改委 >>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降低动物检疫收费标准
【字体: 点击数: 双击滚屏
      为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成本,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出《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通知》将猪、牛、羊等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由原来从率征收改为按定额征收,并大幅度降低检疫收费标准。猪、牛、羊、犬、鸡、鸭等家畜、家禽的检疫收费标准降幅都在30%以上。为鼓励畜牧业规模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更为优惠的收费标准。各省在不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上限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好检疫检验职责。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严禁不检疫也收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得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得收取检疫费。
    《通知》指出,各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涉及生猪饲养、流通环节的各项收费,严禁收取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等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切实降低生猪等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成本。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来源:发改委 责任编辑:
上一篇: 《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下一篇:没有了
关于我们 |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建站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网警110 12321垃圾信息中心举报中心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指导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主管单位: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
承办单位:西宁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青ICP备05000331号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信息网
©2008 www.smeq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