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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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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第15号

 

    根据原人事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9]66号)和《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准予195名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初次注册登记,并对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业的283名注册价格鉴证师办理了再次注册登记,准予179名注册价格鉴证师注册事项变更。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准予价格鉴证师初次注册、再次注册和注册事项变更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价格鉴证师初次注册和再次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应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附件:一、2010年价格鉴证师初次注册人员名单(第一批)
         二、2010年价格鉴证师再次注册人员名单(第一批)
         三、2010年价格鉴证师注册事项变更人员名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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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财经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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