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事 业 收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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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财务处负责人、电话:0971-8232079)
行政收费事项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第34号令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
类别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对象 |
计费
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文号 |
备注 |
开
业
注
册
登
记
表 |
17 |
出售工业品、大牲畜 |
市场内经营户 |
成交金额 |
0.8% |
价费
【92】414号,青价费
【92】245号 |
凡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 |
18 |
出售农副产品、旧货、副业产品、工业产品
手工业产品。 |
市场内经营户 |
成交金额 |
1.6% |
价费
【92】414号,
青价费
【92】245号 |
|
19 |
修理业、饮食业、服务业 |
市场内经营户 |
营
业
额 |
0.8% |
价费
【92】414号,
青价费
【92】245号 |
|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20 |
从事购销活动 |
个体工商户 |
营
业
额 |
0.4%
至
1.2% |
价费
【92】414号,
青价费
【92】245号 |
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
21 |
从事劳务活动(饮食业、采料加工、修理业、服务业、运输业等) |
个体工商户 |
收入总额 |
0.8%
至
1.6% |
价费
【92】414号,
青价费
【92】2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