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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远地区个体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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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方便我省边远地区纳税人申报纳税,降低征纳双方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双定”户),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和第32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现将边远地区个体“双定”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边远地区纳税人界定

    边远地区纳税人,指除城市市区、县城(行委)城区以外以及距离办税场所较远的纳税人。具体范围(街道、道路、乡、村等)的划分由县局国税局提出意见后,报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确定。

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内容及审批程序

个体“双定”户按照国税机关核定的税款和核定的纳税期或3个月或半年或1年进行申报纳税。

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个体“双定”户包括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和已核定定额但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

对边远地区个体“双定”户需要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具体区域、具体期限,由县级国税局提出意见,经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确定后,报省国税局批准。简易申报、简并征期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改变。

三、简易申报管理

    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按照国税机关核定的税款按期缴纳入库,以完税凭证代替申报;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进行纳税申报时,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表头注明:“达不到起征点——简易申报——半年或季”字样。

四、简易申报期限、简并征期缴款期限

   批准的简并征期期限为“季”的,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0内申报(法定假日按规定顺延);批准的简并征期期限为“半年”的,纳税人应在半年终了10内申报进行半年申报(法定假日按规定顺延)。

五、达不到起征点纳税人的简并征期的设置步骤

(一)西宁、海东、海西、开发区。

1、2005年,纳税人在完成2004年各项申报后,税种登记岗根据批准的期限,在CTAIS系统“税种登记”模块中将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修改为“季度”或“半年”等。

2、税种登记岗修改完毕后,文书受理岗在CTAIS系统“待批文书”模块中做《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06021)文书登记,将“申请调整定额”栏中的“销售额”、“税额”换算为批准的简并征期期限的销售额、税额。例如:批准的简并征期期限为“季”的,“销售额”一栏按月销售3倍录入,“税额” 一栏按月税定额3倍录入,“核定期限”修改为2005.01.01或者2005.04.01……;批准的简并征期期限为“半年”的,“销售额”一栏按月销售6倍录入,“税额” 一栏按月税定额6倍录入, “核定期限”修改为2005.01.01或者2005.07.01……。

核定期限起期必须是“季”或“半年”的首日,不填止期。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海南、海北、黄南、玉树、果洛。

1、在静态数据补录时,在CTAIS系统“税种登记”模块中,将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修改为 “季” , 在“核定征收期初数据采集”模块中,将月“分期销售额”、月“分期税额(税率)”的按月销售额、月定额的3倍录入,纳税期限改为“季”,有效期起录为2004.10.01;不填止期。

2、如果简并征期期限为半年,在2005年,纳税人完成2004年各项申报后,税种登记岗在CTAIS系统“税种登记”模块中,将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修改为 “半年”等。

税种登记岗修改完毕后,文书受理岗在CTAIS系统待批文书模块中做《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06021)文书登记,对将“申请调整定额”一栏中的“销售额”、“税额”换算为批准的简并征期期限的销售额、税额。例如:批准的简并征期期限为“半年”的,“销售额”一栏按月销售额6倍录入,“税额” 按月定额的6倍录入,核定期限修改为2005.01.01或者2005.07.01……,核定期限起期必须是半年的首日,不填止期。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确定纳税期限为“季”的,则不做本条操作)。

3、对在静态数据补录中因故未进行信息修改的纳税人,在2004年10月1日以后需调整的,比照西宁、海东、海西的操作步骤操作。

(三)新开业户处理。

第一种情况:核定征收的有效期起为“季” 首日的(2005.01.01、2005.04.01……)或“半年”首日的(2005.01.012005.07.01……)。

1、税种登记岗在CTAIS系统“税种登记”模块中,将达不到起征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设置为“季”或“半年”。

2、税种登记岗设置完毕后,文书受理岗在CTAIS系统待批文书模块中做《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06061)文书登记,批准的简并征期期限为“季”的,分期销售额中的“销售额”一栏按月销售3倍录入,“税额” 一栏按月税定额3倍录入,“核定期限”季首日(2005.01.01或者2005.04.01……);批准的简并征期期限为“半年”的,“分期销售额中的销售额”一栏按月销售6倍录入,“税额” 一栏按月税定额6倍录入, “核定期限”修改为半年首日(2005.01.01或2005.07.01……)。

核定期限起期必须是“季”或“半年”的首日,不填止期。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种情况:核定征收的有效期起不是“季”或“半年”首日的。

1、对申报征收期限不足“季”或“半年”的处理。税种登记岗在CTAIS系统“税种登记”模块中,将纳税人的纳税期限设置为“月”或“季”。

2、税种登记岗设置完毕后,文书受理岗在CTAIS系统待批文书模块中做《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06061)文书登记,“分期销售额”一栏按月、或季录入,税额按月、或季录入,有效期起为“月”“季” 的首日,不填止期。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3、纳税人在完成不足“季”或“半年”申报后,税种登记岗在CTAIS系统税种登记模块中:将达不到起征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修改为“季”或“半年”。

税种登记岗修改完毕后,文书受理岗在CTAIS系统待批文书模块中做《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06021)文书登记,将“申请调整定额”一栏中的“销售额”、“税额”换算为批准的简并征期期限的销售额、税额。例如:批准的简并征期期限为“季”的,“销售额”一栏按月销售3倍录入,“税额” 一栏按月税定额3倍录入,“核定期限”修改为2005.01.01或者2005.04.01……;批准的简并征期期限为“半年”的,“销售额”一栏按月销售6倍录入,“税额” 一栏按月税定额6倍录入, “核定期限”修改为2005.01.01或者2005.07.01……。

核定期限起期必须是“季”或“半年”的首日,不填止期。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例:某达不到起征点纳税人核定征收的有效期起为2004.11.01,不是“季”或“半年”的首日,该户月销售额2500元,月定额100元,征收率4%。

第一步:税种登记岗在CTAIS系统税种登记模块中,将达不到起征点纳税人2004年11—12月的纳税期限设置为 “月”,做不足“季”或“半年”《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月分期销售额2500元,纳税期限为“月”,有效期起2004.11.01,不填有效期止。

第二步:2005年1月该纳税人申报完2004年12月份应纳税款后,税种登记岗在CTAIS系统税种登记模块中,将达不到起征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修改为“季”或“半年”。

税种登记岗修改完毕后,文书受理岗在CTAIS系统待批文书模块中做《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06021)文书登记,批准的简并征期期限假设为“季”,“销售额”一栏按月销售额3倍后录入,即2500×3=7500元,税额按月定额的3倍录入,即100×3=300元,核定期限修改为2005.01.01,不填止起;批准的简并征期期限假设为“半年”,“销售额”一栏按月销售6倍录入,即2500×6=15000元,税额按月定额的6倍录入,即100×6=600元,核定期限修改为2005.01.01,不填止起。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步:纳税申报。批准的简并征期期限假设为“季”,2005年4月份该纳税人进行1—3月份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模块中,操作人员应将所属时期录为2005.01至2005.03,系统自动带出税额300元,并在该表第6列录入减免税额——300元,第7列应补退税额为零。

批准的简并征期期限假设为“半年”,2005年7月份该纳税人进行1—6月份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模块中,操作人员应将所属时期录为2005.01至2005.06,系统自动带出税额600元,并在该表第6列录入减免税额——600元,第7列应补退税额为零。

六、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简并征期设置步骤

    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简并征期期限在CTAIS中的操作步骤与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操作步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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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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