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7〕67号
2006年全省共计接收总局下发的海关完税凭证稽核结果数据126份,其中比对相符101份,比对异常25份,比对相符率仅为80%,低于90%的全国平均比对相符率。对此,省局对2006年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的海关完税凭证中所有比对异常数据进行了实地调查分析。现将情况通报全省,以引起各级国税机关高度重视和警示。
一、情况分析。调查分析结果显示,全省25份比对异常海关完税凭证中,比对不符4份,占异常票量的16%;缺联18份,占异常票量的72%;重号3份,占异常票量的12%。而25份比对异常的海关完税凭证中13份系我省西宁市国税局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税局所管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时采集错误所致(西宁8份,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5份),占异常发票总数的52%。
从调查分析情况看,造成我省海关完税凭证比对相符率低的主要原因为:西宁市国税局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所管辖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11份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进行抵扣清单电子信息采集过程中将原始海关完税凭证票面的22位进口缴款书号码漏采、错采或填发日期未按照原始票面的填发日期进行采集。更为严重的错误是西宁市城北区国税局所管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西宁西帆工贸有限公司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所管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青海省京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在进口货物报关时,将海关征收海关关税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缴款书号码分别是:532020051201037302-A01220820051045745697-A01)也按照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了电子信息的采集和进口增值税税款的抵扣。
二、问题根源。深层次分析产生异常数据和比对相符率低的原因,除了纳税人在票据采集、纳税申报过程中不按税收法规办理涉税事宜和具有随意性外,主要还是在于国税部门内部各相关工作环节和整个审核检查过程不按章办事、推诿扯皮、工作人员责任心严重缺矢,领导重视督查不够,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不落实所致。主要表现在:
一是省局为了提高全省电子信息的采集质量,降低人工录入的差错率,减少审核检查的异常信息数量,于2006年3月制定下发了《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四小票”采集质量的紧急通知》(青国税函〔2006〕104号)以及《四小票电子信息采集管理规程》,不仅对纳税人采集电子数据进行了规范性要求,而且针对纳税人采集过程中的随意性造成比对异常发票中大量的的缺联、不符和重号等问题,将“四小票”电子数据税务端的审核关口进一步前置,要求每月征期前县(区)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对纳税人申报的“四小票”信息进行审核。即对纳税人申报的四小票电子清单与原始票证进行逐票核对,审核纳税人采集的电子清单与原始票面信息是否一致,电子采集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审核无误后在纸质清单上签署“XX发票数据采集的电子信息与原始票面信息一致”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后,纳税人方能办理后续申报工作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承担审核职责的税源管理科人员并未在征期前按照要求进行原始凭证与纸质抵扣清单、电子抵扣清单之间信息数据一致性的审核,同时申报征收岗人员也没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将纳税人的纸质清单和电子数据在税源管理科人员未审核且未签署有“XX发票数据采集的电子信息与原始票面信息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就进行了“四小票”电子信息的接收工作。使纳税人采集错误的信息数据在未经审核情况下就直接进行接收、汇总和上传。从而导致像填发日期和进口缴款书号码等简单项目的错采或漏采等现象的类似问题屡禁不止,一再发生。
二是针对增值税其他凭证稽核比对中存在的“缺联”、“不符”、“重号”等异常发票数据,总局和省局曾多次下文明确了增值税其他凭证审核检查的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并要求做到每票必查,查深查细,查清原因,杜绝遗漏。但是在实际审核检查中,有关人员对每月下发的比对异常数据既未按照审核检查流程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检查,也未深入分析产生异常的原因。甚至于个别审核检查工作只是到企业简单了解或电话询问,既没有详细的核查报告和异常原因的分析结果,也没有对需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查的发票移交稽查部门发起协查,严重影响了我省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工作质量。
上述问题的产生,严重影响了青海国税的整体工作和形象,是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负责任和责任追究不力的具体表现。对此,省局责成西宁市和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对引发的问题和造成的工作损失予以高度重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工作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管理,切实提高“四小票”数据的采集质量和对异常数据的监控分析工作力度,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省局对有关工作要求再次重申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各项工作和责任追究制度。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针对“四小票”数据采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科学、严密的工作制度,把部门和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和岗位责任追究作为提高“四小票”数据质量的必要保证来抓。要切实按照《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四小票”采集质量的紧急通知》(青国税函〔2006〕104号)要求建立起数据审核责任制,在征期对纳税人所采集的“四小票”电子信息实行谁审核谁负责,谁复核谁监督,谁出问题追究谁的考核机制。并明确各岗间传递流程,完善数据采集审核制度。
(二)加大对纳税人相关税收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从源头杜绝因纳税人的随意性造成的数据采集错误,确保数据采集质量。将有关货物运输、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的采集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告之纳税人,减少纳税人由于没有掌握填报电子信息的各种政策上和技术上的规定而造成的差错,重点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对采集过程中易录错的项目进行重点宣传、辅导,增强纳税人的责任意识,切实提高纳税人录入数据的准确性。
(三)及时分析查找异常原因,加大监控通报力度。各级国税部门要对总局每月下发的“四小票”比对数据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核检查和分析,对异常数据中“缺联”、“不符”、“重号”进行认真剖析,找出产生异常原因,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杜绝类似的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省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每月我省“四小票”数据采集形成到异常发票信息审核检查完成整个流程的考核通报力度以及 “四小票”数据的监控分析力度。
各地要从此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要从思想上警觉起来,对目前的管理现状进行认真分析,找出不足,加以改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省数据采集和传输的完整、准确、及时,确保清单采集数据与原始票面数据、采集数据与申报抵扣数据、采集数据与上传的数据相一致,通过对异常数据的深入分析和查管互动的结合,不断提高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管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