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全新改版 服务电话:0971-6164238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政务中心 新闻中心 商务频道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 创业辅导 人才招聘 会员服务
政务中心 新闻中心 商务频道 创业辅导 人才招聘 会员服务
今日天气: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中小企业青海网 >> 办事指南 >> 国税局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字体: 点击数: 双击滚屏
 

                                                  国税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行为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关于我们 |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建站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网警110 12321垃圾信息中心举报中心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指导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主管单位: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
承办单位:西宁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青ICP备05000331号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信息网
©2008 www.smeq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