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二)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购置资产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工商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商务部门批准设立信息;
(4)企业合同、章程;
2.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提出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原因是否成立;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