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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能源交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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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能源交通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能源交通项目的批准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可在企业设立且其项目被有关部门批准后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工商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商务部门批准设立信息;

(4)企业合同、章程。

2.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是否是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

(2)从事能源交通项目的企业,是否直接投资建设并经营能源交通项目,是否包括仅对能源交通项目的承包建筑施工,是否兼营其它一般项目。

3.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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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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