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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建立和使用账簿的处罚权限,在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是如何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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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各地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对共管户税收征管的需要,新《办法》对原《办法》按照建账管辖权划分处罚权的规定做了修改。新《办法》规定,对不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权进行处罚。但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新《办法》同时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同一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重复处罚”。各地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及时交换对个体工商户建账问题的处罚信息,避免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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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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