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全新改版 服务电话:0971-6164238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政务中心 新闻中心 商务频道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 创业辅导 人才招聘 会员服务
政务中心 新闻中心 商务频道 创业辅导 人才招聘 会员服务
今日天气: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中小企业青海网 >> 办事指南 >> 国税局 >> 正文
 
什么情况下取消专用发票使用权
【字体: 点击数: 双击滚屏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国税局、市区税务机关批准,下达《停止使用专用发票和抵扣进项税额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责令限改期间,取消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停止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权,按销售额依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发票购领簿》上注明“从-年-月-日起停止使用专用发票 ”字样,并加盖公章;待其改正后,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下达《恢复使用专用发票和抵扣进项税额通知书,准予使用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在《发票购领簿》上注明“从-年-月-日起恢复使用专用发票”字样,并加盖公章。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

2)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上一篇:对达到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如何处理
下一篇:什么情况下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作变更处理
关于我们 |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建站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网警110 12321垃圾信息中心举报中心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指导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主管单位: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
承办单位:西宁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青ICP备05000331号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信息网
©2008 www.smeq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