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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两个密集型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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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两个密集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批文复印件

2.主导产品收入超过全部产品销售收入比例50%的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可在取得“两个密集型企业”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工商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商务部门批准设立信息;

(4)企业合同、章程;

(5)企业验资报告。

2.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的生产经营地址是否在税法所规定的相应地区内;

(2)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是否是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经营项目;

(3)企业外方投资者投入资本是否已达到企业到位资本的25%;

(4)企业是否取得省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文件;

(5)企业所生产的主导产品是否属于科学技术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上述主导产品的当年销售收入是否超过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

3.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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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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