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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购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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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购领簿

2.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发票领购簿与纳税人名称是否一致;发票领购簿是否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系统有无不予发售发票的监控信息;

(4)审核无误的,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验旧,并在系统中准确录入验旧信息;

(5)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购票信息;

(6)根据纳税人申请,在系统允许的发票种类和数量范围内发售发票。

2.核准

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

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发票验旧和发票发售记录。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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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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