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第24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25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第27条第1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二、有关问题的审批条件及要求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
1.申请人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已向营业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3.按规定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使用计算机开票
1.有计算机开票所需的硬件、软件和人员;
2.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三)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用票单位需要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发现偷逃税和发票管理上的违法违章行为;
4、统一发票不能满足本企业用量的。
(四)外地经营者到经营地申请使用发票
纳税人需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4.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或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2.发票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