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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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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可行性研究项目书

2.可行性研究费用明细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是否属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2.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是否与投资项目相关,其筹办费是否是筹办期间发生的与企业筹建有关的费用。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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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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