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全新改版 服务电话:0971-6164238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政务中心 新闻中心 商务频道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 创业辅导 人才招聘 会员服务
政务中心 新闻中心 商务频道 创业辅导 人才招聘 会员服务
今日天气: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中小企业青海网 >> 办事指南 >> 国税局 >> 正文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有关内容
【字体: 点击数: 双击滚屏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有关内容

 

新征管法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修改方面经历了一个从刚开始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到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思想转变。新征管法共6章94条,其中:直接涉及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要求为纳税人服务的条款有近30个,还有多个条款通过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新征管法规定: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有关的情况;2.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申请复议、诉讼、赔偿、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5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还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核定税款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的权力。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查封、扣压纳税人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新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多缴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放宽复议申请的条件,复议申请人按税务机关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从而保证了纳税人的复议权等等。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上一篇: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处罚
下一篇:新征管法在税务登记方面有哪些变化
关于我们 |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建站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网警110 12321垃圾信息中心举报中心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指导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主管单位: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
承办单位:西宁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青ICP备05000331号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信息网
©2008 www.smeq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