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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计算机开票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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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

2.需报送的资料

(1)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2)提供发票票样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登记纳税人的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名称、版本。

(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财务核算能力、生产经营场所等,确认纳税人是否具备使用计算机开票的条件。

通过实地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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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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