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的批准证明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可在正式投产后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工商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商务部门批准设立信息
(4)企业合同、章程
2.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是否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企业的经营期扣除筹建期后是否在15年以上;
(3)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是否属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项目;
(4)企业是否直接投资建设并经营港口码头项目,不包括仅对该项目的承包建筑施;
(5)企业是否兼营港口码头建设以外的其它一般项目;
(6)企业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