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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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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是否一致,申请的票种资格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2.实地调查

通过实地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票种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具备发票保管、开具的能力。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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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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