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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收协定免征预提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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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对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凡依照我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应由我国免予征收所得税的,应由纳税人向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其居民身份的证明,支付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审核确认后,通知支付人免予扣缴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5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贷款方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该贷款方属于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的证明及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限于税收协定仅原则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情况)

2.贷款方委托代理人申请免征所得税的委托书及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

3.有关贷款合同副本原件、复印件及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可在相关贷款协议、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核对申请免征所得税的贷款方的名称与贷款合同是否一致,是否属于向我国提供贷款的贷款人;

2.贷款方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该贷款方属于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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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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