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发票不得擅自拆本使用,如因经营业务特殊,须拆本使用发票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本使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拆本发票携带人或开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2.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提出书面清单,说明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原因、份数、起止号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审核纳税人提出的书面清单,主要审核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原因是否合理,需要拆本使用发票份数、起止号码是否准确。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