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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拆本使用审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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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发票不得擅自拆本使用,如因经营业务特殊,须拆本使用发票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本使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拆本发票携带人或开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2.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提出书面清单,说明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原因、份数、起止号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审核纳税人提出的书面清单,主要审核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原因是否合理,需要拆本使用发票份数、起止号码是否准确。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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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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