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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投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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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追加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2.商务部门对企业追加投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追加投资前、后的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追加投资前、后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有关部门出具的鼓励类项目证明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资金到位后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先期投资项目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

2.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是否已经到位且符合规定条件;

3.企业的追加投资是否形成新的生产经营项目;

4.企业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合并项目,是否与先期投资一并享受过定期减免税优惠;

5.企业追加投资的项目是否与先期投资项目分别单独核算;

6.企业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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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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