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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础原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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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的概念: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和税收规章。
    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法规、规章。
    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根据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照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税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即是税收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和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两部分构成。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高于税收行政规章。
    税收规章:是指国家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和根据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在我国具体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地方政府在其权限内制定的有关税收办法、规则、规定和实施细则,它也是税法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法规。
    税法的特点: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从立法性质来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是由实体法、程序法和争诉法等构成。
    税法的基本原则: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税法基本原则可以概括成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和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主要有: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税法的效力:是指税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税法的效力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我国税法规定:凡我国公民,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人员,以及在我国注册登记的法人、或虽未在我国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我国收入的外国企业、公司、经济组织等,均适用我国税法。
    税法的解释:是指法定解释,即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对有关税法或其条文进行的解释。按解释权限,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税法解释是税法顺利运行的必要保证,它对税收执法,解决税收法律纠纷都是必不可少的。
    税法的分类:按照税法内容的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处罚法及税务行政法;按照税法效力的不同,分为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
税法的作用:是指税法实施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可以从规范作用和经济作用两方面进行分析。
    税法的规范作用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
    税法的经济作用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是监督管理的有力武器、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税法的体系: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直接由各单行税法构成。各单行税法之间是平行的,没有统领与被统领的关系。其中,实体法是现行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23各税种构成;程序法是由《税收征管法》构成;我国税收处罚法是由《税收征管法》中“法律责任”一章对税收违法的行政处罚和《刑法》中“危害税收征管罪”设定的刑事处罚构成;我国税收争诉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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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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