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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申报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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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的经营所得,需要由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必须由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确认。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汇总缴纳()税申请审批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①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汇总缴纳()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②审核纳税人《汇总缴纳()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③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④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汇总缴纳()税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申报表信息

3.财务报表信息

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真实、齐全,纳税人的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管理软件是否能够达到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的全面监管等。

在案头审核中,认为需要实地调查的,由税务机关进行实地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待批准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并下达《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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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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