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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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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丢失、被盗发票,流失发票,改版、换版、次版发票(是指对纳税人已购买的发票),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等,需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缴销登记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3.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提交金税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因注销、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发票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纳税人因上述其他情况进行发票缴销的,应当自相关情况发生之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缴销纳税人的空白发票,并在系统中进行发票缴销处理,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属意见交纳税人。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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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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