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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审批外资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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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在企业选择非公历纳税年度开始之前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合理、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纳税人提交的《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申请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申请。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工商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通过审核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确认纳税人书面申请与实际是否相符。

2.外国企业申请以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理由是否得当。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申请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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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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