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五、小李是一个体工商户,除经营上题所述的服装店外,还经营该市C区的另一家服装店。2006年,小李共有以下几项收入:
(1)B区服装店收入(见第四题);
(2)C区服装店收入,全年卖服装服饰收入180000元,购买这些服装服饰可在税前扣除的费用40000元、支付经营用房的房租和各种税费等支出(不含个人所得税)合计38000元,截止2006年底,共预缴个人所得税25000元;
(3)为M服装厂设计服装三次,分别于3月、7月、11月取得设计费3800元、28000元、63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00元、4720元、13160。
则小李该如何申报?
答:(一)日常收入的申报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当合并计算纳税。因此,年度终了,小李应将两个服装店的收入合并计税,并办理汇算清缴。
(1)税款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B区服装店营业收入+C区服装店营业收入-B区服装店成本、费用及支出-C区服装店成本、费用及支出-1600×12
=(120000+180000)-[(50000+20000+5000)+(40000+38000)]-1600×12
=127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 127800×35%-6750=37980元
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B区服装店已纳税额-C区服装店已预缴税款
= 37980-3910-25000=9070元
(2)申报地点的选择:B区服装店或C区服装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3)申报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2、劳务报酬所得
小李设计服装取得的设计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税款由M服装厂支付时代扣代缴。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1、年所得的计算
对小李而言,全年只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两个项目。所以,年所得计算方法如下:
年所得=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年劳务报酬所得
其中: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7800元
年劳务报酬所得=3800+28000+63000=94800元
综上,
2006年小李的年所得=127800+94800=222600>120000元
所以,小李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2、申报资料
申报时,小李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见表4)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由于申报表上需要填写年所得,以及各个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已缴税额、应补(退)税额等其他事项。因此,小李应计算一下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正确。经计算,无误(计算过程略)。
申报表的填写方法见附件
3、申报地点:B区服装店或C区服装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申报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5、申报方式: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注:以上举例,如果题目中未标注说明,在计算过程中均不考虑其他税费、滞纳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