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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资格认定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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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按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政府储备食物植物油企业,需申请办理资格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拥有油权的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粮食主管部门下发的正式批文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承担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批文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录入资料

(1)审核纳税人《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调取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1.工商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通过以上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制作《税务认定通知书》返还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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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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