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对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原则是备案、评估、日常检查。备案即对纳税人的部分税前扣除项目,凡扣除事项明确、标准(条件)规范的税前扣除审核、核准事项取消审批制度后,实行备案制度,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税务事项备案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需报备案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汇总成员企业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
股权变化的情况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报备案资料:
选择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和固定资产类别的情况说明
4.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企业: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附送认定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
5.国资委监管企业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的企业:
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6.东北老工业基地、天津滨海新区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缩短折旧(摊销)年限:
选择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缩短摊销年限和资产类别的情况说明
7.实行统一计提呆账准备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
如由总机构扣除呆账损失的情况说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无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
(1)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主表及附列资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主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全部转下一环节审核。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一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认真进行符合性审核。
通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则准予备案,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税务事项备案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