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与商品生产、商品交换、提供服务、收入分配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发票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是发票的合法性。只有依法印制、使用,并具备法定的格式和内容的发票,才是有效的合法的,才能作为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合法凭证。在众多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中,发票的合法性是区别于其他原始凭证的要素之一,发票的外在格式、内在要素和印制、填开等方面,均由国家法律和税务机关统一规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发票的管理。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是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更加严格,其领、用、存都有严格的规定,比如,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私印、伪造、私购、盗窃、代开、借用、虚开发票等都是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惩处。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刑法》对有关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作了具体的惩处规定。《刑法》第207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因保管不善而丢失专用发票者,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半年内不得使用、领购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的处罚。对企业申报丢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虚开、代开的,该企业还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第二是发票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是指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购票、开票和取得发票。只有真实,发票才能真正起到原始凭证和对税收、经济事项的证明作用。为了维护发票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旧版发票即时停止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征:(1)发票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第三是发票的统一性。发票的统一性是指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时期、同一经济性质、同一行业的发票用户其使用的发票种类和应遵循的规则的统一。发票的统一,一方面说明发票法规、制度、发票监制章和发票的式样、印制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它规定着发票印制、使用和管理等各方面的规则。如发票的监制章是全国统一的;发票的联次也是统一的,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除了具有普通发票的三联外,还应包括抵扣联,它是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除此以外,对开具金额方面也有统一的规定。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发票一律作为无效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3号文件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十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另一方面说明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各用票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发票种类、式样和填制方法的统一。总之,发票的统一性,就是发票种类、格式、内容及发票管理的统一。
第四是发票的时效性。发票的时效性主要是指填开发票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推后。此外,还包括其他方面的时限规定。如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的保存作出了应当保存五年的规定,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在保管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销毁。强调发票的时效性,便于及时准确地对发票实行动态的管理,有利于强化对发票的稽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