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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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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健全“逐笔开具发票,奖励索取发票”的发票管理机制,省局制定了《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局2007年第七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鼓励消费者购物索取发票,促使纳税人依法开具发票,便于国税机关以票控税,切实强化税源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商业零售的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商场(店)、超市、专卖店等经营者均应开具有奖发票。省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推行有奖发票的地区、时间。

第三条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有奖发票是指消费者购买货物时取得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青海省xxx商业零售发票。

第四条  有奖发票采取刮奖的形式,即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刮开票面奖区的覆盖层后,即可得知是否中奖及奖金金额的一种奖励形式。

 

                 第二章  有奖发票的票种、布奖、印制

 

第五条  我省国税系统推行有奖发票的票种是国税机关印制的“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和商业企业申请自印的卷式发票,其中国税机关印制的“商业零售统一发票”为手工票,包括三联万元版、四联千元版、三联百元版三种;企业自印的卷式发票为电脑票,通过税控收款机(收款机)开具,省局根据情况确定有奖发票的具体票种。

第六条  我省国税系统有奖发票的布奖采取“大奖中奖金额高,小奖中奖机率高”的双高原则。有奖发票的最高中奖金额为5000元,最低中奖金额为8元。

第七条  有奖发票的布奖金额、奖数、布奖面、组数、奖金等次,由省局根据各地“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的用量分地区确定。

第八条  有奖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发票印制时,由省局征管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或由相关的软件系统进行监督,以保证中奖发票在印制的过程中以无序、无规则、随机的方式分布。

 

                第三章  发票奖金的兑付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奖发票不得兑奖。

(一)假发票和跨行业使用的发票以及其他不是合法、有效的发票;

(二)票面信息填写不完整或经过涂改的;

    (三)发票未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四)空白发票或作废发票;

    (五)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撕开(经营者代付发票奖金的除外)的;

(六)发票票面严重污损,内容不能辨认的。

第十条  为方便消费者兑奖,对于奖金额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委托开具发票的经营者代付奖金。

消费者在取得发票后刮开奖区覆盖层后如显示中奖金额在100(含100元)以下的,持完整的发票联和兑奖联(发票联与兑奖联自行撕开的无效)由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当场兑付奖金。

第十一条  代付发票奖金的经营者应按月持兑奖联和《发票兑奖手续费领据》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代付的中奖发票奖金。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兑付经营者的代付奖金时,应对发票兑奖联、《发票兑奖手续费领据》、身份证明等进行审核确认,审核无误后,及时兑付奖金。

第十三条  在兑付奖金的同时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按代付奖金金额的5%支付。消费者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兑奖的,税务机关不得提取和支付手续费。代付奖金的经营者以非本单位开具的发票申请兑奖的,按消费者申请兑奖处理,不予支付手续费。

第十四条  持符合规定的有奖发票,中奖金额在100元以上(不含100元)的消费者,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取奖金。

消费者应持有效身份证明,经税务人员审核、登记、填制《发票奖金领取收据》,按照受理-复核-确认程序,及时以现金或开具支票的形式向消费者支付奖金,并在中奖发票上加盖“已兑奖”戳记,留存中奖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中奖人应在开具发票后30日内兑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消费者在取得有奖发票时应认真核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收发票和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举报。

    1、有奖发票没有兑奖联的;

    2、票面信息填写不完整或经涂改的;

    3、发票兑奖区、密码区覆盖层已经刮开的;

    4、发票上未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5、开具假发票;

6、其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第十七条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人负责支付经营者的代垫奖金和支付消费者的大额中奖奖金。

在兑付有奖发票奖金时,严格做好奖金支付的登记记录工作,建立有奖发票兑付台帐,登记中奖发票号码、中奖金额、领奖人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等,妥善保管中奖发票的原件、复印件以备查。

第十八条  消费者申请自行保管中奖发票的,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发票奖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我省国税系统使用的有奖发票奖金由省局统一拨付。

有奖发票奖金专项用于中奖发票的奖金、手续费的兑付、发票举报奖励,不得挪作它用。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账户,及时、全面、完整、准确核算有奖发票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发票奖金实行备用金制度。即省局根据布奖情况和预计各地有奖发票使用情况预拨半年或一年的资金,由各地建立备用金制度,用备用金进行日常支付,征管部门应当按期向财务部门进行奖金兑付情况的结报。

第二十二条  发票奖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各地国税局应于每季度(半年)终了将《发票兑奖情况汇总表》及有关资料上报省局。年末对本地区当年度发票奖金兑付情况进行决算,并对下年度有奖发票资金进行预算,于次年元月底以前上报省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行刮奖活动的国税机关应通过报纸、电视、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广为宣传有奖发票的种类、咨询电话、有奖发票查询电话、举报电话等事项。定期宣传、公布中奖名单(1000元以上)。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购物后,经营者拒开合法发票或开具非法票据的,消费者可通过当地国税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或持违法发票到辖区国税机关进行举报,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查处。查实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应按《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实施意见》给予奖励,并责成经营者开具合法发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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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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