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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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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变化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做好收费管理工作,我们对2007年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进行了适当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仍按发改价格[2007]259号文件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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