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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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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退关退运并已补税需要转内销的,同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进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内销的,审核不予退税的,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税且原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期限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可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凭该批货物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予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当期应纳税额。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复印件和分批单

3. 载有《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等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增值税发票上有多行购进货物信息的是否按行填列,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可抵扣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5)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6)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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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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