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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房地产经营企业支付境外代销、包销房地产劳务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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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并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的代销、包销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2.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凭证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屋包销协议后是否办理了境内房屋的产权转移手续,且境外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是否使用本企业的收款凭证;

2.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是否有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各项付款是否真实有效;

3.企业实际在税前列支的劳务费数额是否超过其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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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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