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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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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行为处罚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新征管法对违反五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行为作了从严的规定,取消了原来责令限期改正,对不改正者才予以处罚的规定。新征管法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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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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