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全新改版 服务电话:0971-6164238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政务中心 新闻中心 商务频道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 创业辅导 人才招聘 会员服务
政务中心 新闻中心 商务频道 创业辅导 人才招聘 会员服务
今日天气: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中小企业青海网 >> 办事指南 >> 国税局 >> 正文
 
定期定额户超过汇总申报期限进行汇总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计算加收滞纳金?
【字体: 点击数: 双击滚屏
  n    2007年,某定期定额户月核定税款500元,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为40%,1月份纳税人按定额申报500元,5月份补充申报1月份税款100(未超幅度,不需加滞纳金),其在2008年1—3月规定的汇总申报期内未进行汇总申报,而直到2008年4月20日才办理汇总申报,申报2007年1月份应纳税款1100元,则计算滞纳金加收时应分别计算: n滞纳金=(1100-500)×M(5月实际缴纳1月份税款日期与1月法定申报期满日的差额天数)+(1100-500-100)×N(2008年4月20日与2007年5月实际缴纳1月份税款日期的差额天数)。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上一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下一篇:定期定额户未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的,如何计算加收滞纳金
关于我们 |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建站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网警110 12321垃圾信息中心举报中心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指导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主管单位: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
承办单位:西宁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青ICP备05000331号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信息网
©2008 www.smeq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