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相比,进一步加强了税源监控,规定了部门配合,提高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变化:1.法律上明确申办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限。新征管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征件。”2.规定工商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制。新征管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这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措施,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加强税源监控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3.强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制。原征管法没有这条规定,新征管法第15条第3款新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应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规定。4.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办理银行开户制度。新征管法第1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本条第2款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号码。”本条第3款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上述这些规定不仅提高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也为税务机关监控税源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