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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核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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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国税函〔2006〕53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的要求,省局于2006年7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对农业产品、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的核查和部分纳税户的增值税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取得成效

(一)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核查情况:查出自行虚开的收购凭证25份,税额11万元,隐瞒销售收入56万元。共补缴增值税24万元,罚款12万元。 

(二)废旧物资核查情况:发现有问题的纳税人3户,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2户,稽查部门已经查结的1户,接受虚开的普通发票5份,金额400万元,共补缴增值税40万元,罚款0.3万元。

(三)2005年全年零税企业核查情况:发现有问题的纳税人6户,共补缴增值税123万元,罚款7万元。

(四)超标未认定核查情况:超标未认定498户,核查后按规定应认定的302户,核查结束后已认定187户,已按规定税率征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7户,目前正在核实认定的108户。

全省经此次核查共计补缴增值税187万元,罚款19.3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超标未认定方面

1、政策执行不到位,部分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及时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长期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个别还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情况。2005年全省超标未认定纳税人达498户,其中:商业209户,工业289户。超标未认定纳税人占核查前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2401户的20.74%。

2、认定工作不严格,个别商贸企业本身自营部分货物销售,同时又将本企业的大部分经营场地出租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作为出租方的商贸企业采取集中收取货款,并依集中收取的货款按一定比例向承租方提取管理费或场租费,由于未对企业的这种经营方式给予客观界定,反映在综合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该商贸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主管税务机关既不及时进行审核认定,也不采取其他适宜的征收管理方式造成企业超标未认定。

(二)农产品收购方面

1、个别纳税人存在填开收购发票不规范的现象。如在收购发票上没有收购单位或出售单位经办人的姓名。同时,个别纳税人还存在几笔业务集中开票,未按规定要求逐笔开具发票的现象。

2、大部分农产品企业增值税税负都较低,特别是经营农产品的商业企业增值税税负更低,有的甚至为零。本次核查的企业中平均税负率小于1%的企业共计50户,其中工业24户,商业26户。经核查2005年商业企业共抵扣农业产品进项税额6599万元,其中:48户抵扣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商业企业,抵扣收购凭证5768份,税额3978万元。48户商业企业2005年销售收入90888万元,销项税额12731万元,进项税额12114万元,实现税额904万元,税负率0.99%。如某有限公司(西宁市)主要经营范围中药材收购、加工、销售。2005年共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362份,开具金额2989.53万元,抵扣进项税金388.64万元。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3296.44万元,销项税额428.53万元,进项税额414.61万元,已交税金13.92万元,税负0.42%。再如某集团公司(海东地区)主要经营范围是生产加工牛、羊绒纱、牛羊毛(绒)衫等纺织品。该公司生产需要的主要原材为牛、羊毛等。2005年度开具收购统一发票1024份,金额10,098.16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312.7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税额56.76万元,共计抵扣进项税额1,369.52万元。销售收入全部按内销计算税负。测算进项金额:普通发票10098.16×13%=1312.7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56.76万元;累计进项税额:1312.76+56.76=1369.52万元;测算销项税额:内销:1429.26×17%=242.97万元;外销:6926.63×17%=1177.53万元;共计销项税额:1177.53+242.97=1420.50万元;测算应纳税额:1420.50-1369.52=50.98万元;税负0.61%。

3、农产品经营企业有增值税留抵税金的户数较多。经核查50户农产品企业中2005年底有留抵税金的就有16户,占核查户数的32%。如某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市)经营范围: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的提炼和深加工、销售;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经营进出口商品;经营进出口代理业务。该公司农业产品抵扣的是生产点火用的麦草,收购对象主要是公司附近的农民,2005年度麦草平均收购价格为240元/吨(含税),共计收购麦草220吨,开具收购发票4份,金额5.28万元,抵扣进项税金0.69万元。生产领用95吨,结存125吨。2005年销售收入649.64万元,销项税额110.44万元,进项税额242.45万元,进项转出3.37万元,期末留抵税金128.64万元。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用废企业方面

1、利用废弃物作为原材料或主要材料的生产企业,税负普遍较低,有的甚至为零税。而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工作不力,没有有效开展纳税评估。如某用废生产企业(西宁市)利用废杂金属作为原材料。该单位2005年取得与本企业有关联的某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318份,抵扣进项税额314.22万元,占全年进项税额的11.89%。全年销售收入15754.28万元,销项税额1366.72万元,进项税额2638.18万元,应纳税额0,期末有留抵税金。另如某有限公司(西宁市)主要工业、生活用纸,制造、销售及收购等。其生产所需原材料大部分为废弃纸张、纸屑。该公司2005年度取得与本公司有关联的某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58份,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27.09万元,占全年进项税额的61.82%。全年销售收入261.85万元,销项税额44.51万元,进项税额43.18万元,应纳税额0.69万元,税负率为0.26%。再如某用废企业(西宁市),2005年销售收入465万元,销项税额79万元,进项税额69万元,上年留抵税额11万元,应纳税额为零,已交增值税0.4万元,期末留抵税金1万元,多缴税金0.4万元。

2、日常征管工作偏松,凡查必补。如本次对用废企业核查时,对涉嫌虚抵进项税的某企业(西宁市)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后,即被查补税款40万元,罚款0.2万元。但追其移交稽查的线索是由于某有限公司2005年12月,虚构经营业务“从外地某公司购进废钢1,454.54吨,单价2,750元/吨”取得虚假抵扣凭证(普通发票)5份,金额合计400万元。在2006年7月增值税其他抵扣比对时,形成比对异常发票信息数据后,经与开票地税务机关协查均为假发票。另如某废品回收公司(西宁市),2005年自行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凭证119份,金额1096万元。对外虚开废旧物资发票213份,而主管税务机关在平时征管中并没有发现此类问题的存在,直到稽查部门在对该企业进行常规检查时,才使问题暴露出来,稽查补税45万元。

(四)零税申报方面

1、落实文件不到位。在这次核查中发现有不少企业连续2个月(或以上)零、负申报,而主管税务机关并未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回其发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纳税评估查明原因。2005年度全省零税申报的企业164户(其中:工业企业76户、商业企业88户)。被检查的76户工业企业中17户属于年销售额、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均为0;1户年应税销售额为114万元,销项税额为19万元,进项税额为19万元,但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均为0;45户属于应税销售额和期末留抵税额不为0,但应纳税额为0;13户属于年应税销售额、应纳税额为0,但期末留抵税额不为0。88户商业企业中29户属于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均为0;5户年应税销售额不为0,但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均为0;46户属于应税销售额和期末留抵税额不为0,但应纳税额为0;8户属于年应税销售额、应纳税额为0,但期末留抵税额不为0。部分企业连续2个月(或以上)均为零申报。

2、部分企业未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销售收入,存在延迟开票或销售货物不计收入的情况。如某厂(海东地区)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103万元,销项税额17.5万元,进项税额16.3万元,上年留抵0.6万元,实现税金0.6万元,税负率0.58%。经本次核查企业存在少申报收入,少缴税款和不符合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2005年企业少申报钢球、捅火棍、铜瓦销售收入19万元,少缴增值税3.3万元,废铜不符合规定抵扣,做进项税转出1.2万元,共计补缴增值税4.5万元。而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却并没有发现该企业存在上述问题。

三、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个别国税机关领导思想上对税收征管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摸不清“家底”。二是部分国税机关在工作部署上只是以文件转发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说的多,做得少。挂在墙上的多,落到实处的少。布置了工作后,不检查或很少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三是个别国税机关执行增值税管理政策不力,对省

局布置的一系列强化管理措施置若罔闻,有令不行,征收管理工作偏松,纳税评估工作名不副实,对明显异常的纳税人没有进行有效的纳税评估。四是部分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漂浮、敷衍了事,充耳不闻。五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思想淡薄,故意利用现行税收政策的缺陷大肆虚开多抵进项税额。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以这次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为契机,针对通报所列举的问题,结合本地区征收管理现状,对本辖区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

(二)认真执行文件规定,把落实文件精神,依法征税,强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作为各级提升工作水平和考核的主要内容,认真落到实处。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三)强化管理措施,严肃工作纪律、加大考核检查力度。切实将岗位责任制度的落实,体现在工作水平的提升、工作作风得到明显好转上来;体现在干部责任心得到切实加强、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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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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