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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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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申请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批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申请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

(1)通过系统调阅税务登记信息、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

(2)审核《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有误或者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2.0),交给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调阅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1.工商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返还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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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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