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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运输空白发票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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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如果纳税人有特殊情况业务,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批。

本项业务只适用于普通发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书面说明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理由、数量和起止号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审核纳税人提交的书面说明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理由是否属实,申请的数量和起止号码是否准确,日常使用发票情况是否规范。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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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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