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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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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纳税人《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上填写的申请衔头发票信息是否准确,印制发票理由是否合理。

2.调查审批

实地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的申请理由是否相符。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其他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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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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