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两免三减半”、“先进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有关部门出具的鼓励类项目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具体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和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级税务主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工商登记信息
(2)企业章程
根据上述资料信息,审核企业的生产经营地址是否在规定的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应地区内,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是否是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
2.企业投资项目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