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就是为了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和标准,突出管理重点,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而达到对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目标,是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管理特性和服务需求,实施差别管理,建立管理目标细分、管理内容全面、管理方法有效、管理手段先进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增强税源监控能力,优化纳税服务,有效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区别原则。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划分管理的对象,区别管理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充分体现分类管理的作用。
(二)效能原则。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突出管理的重点,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效能。
(三)协调原则。既要加强企业所得税专业管理与征管、稽查、计统等综合管理的配合,又要加强与各税种管理的协调,形成税收征管的合力。
(四)服务原则。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税收服务需求,增强税收服务意识,探索个性化税收服务途径,改进税收服务方式,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科学分类,差别管理。针对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找出共性规律并进行科学合理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实施差别管理。
(二)突出重点,优化服务。分类管理要突出管理重点,针对重点对象和重点事项实施有效管理,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做好优化服务工作。
(三)信息应用,动态管理。分类管理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资料的集中分析处理;结合一户式管理,逐步建立各类电子台账,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四)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分类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岗位通力合作,协调运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到职责到人、运行有序、监督到位,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等问题。
第二章 分 类
第六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内在规律和基本要求,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状况、生产经营规模和行业特点,以及不同的管理事项,可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重点税源企业类、一般税源企业类、核定征收企业类、汇总纳税企业类、其他企业(非经营单位)类等五种类型。
第七条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就地纳税企业(包括汇总缴纳就地预缴企业)中销售(营业)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达到一定标准或注册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
第八条 一般税源企业,是指除重点税源企业和其他企业之外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九条 核定征收企业,是指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中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的企业。
第十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总机构(集团公司)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人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包括汇总缴纳就地预缴企业未被纳入重点税源的企业)
第十一条 其他企业(非经营单位),是指实行就地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学校)等。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各类型企业的确认条件:
(一)重点税源企业和一般税源企业,按照企业的注册资金、年销售(营业)收入额、年应纳税所得额或年应纳所得税额等不同条件,由州(地、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企业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具体制定确认标准。(省局的重点税源企业为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各地的重点税源企业由各州、地、市自行确定)
(二)核定征收企业,按照财务核算状况,进行核定征收的企业。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予以确认。
(四)其他企业(非经营单位)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范围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应按照规范的管理类别及确认条件和标准进行认定,采用初次认定和变更认定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初始认定工作程序:
新设立(登记)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认定,由县(区、市)国税局征管部门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征管部门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企业基本情况表、工商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表等资料,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条件和标准,提出分类管理的初步意见和建议,并填制《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初始认定表》(一式四份),报本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相关税源管理部门管理。同时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初始认定表》分送给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和税政部门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变更认定工作程序:
(一)提出变更建议。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及核算、履行纳税义务,以及对其纳税评估、日常税收检查等情况,在每年4月底以前,提出分类变更意见和建议,并填制《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变更认定表》(一式四份),经税源管理部门(分局)负责人审查后,报送县(区、市)国税局征管部门审核。
(二)审核。县(区、市)国税局征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认定条件及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呈报本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变更调整。征管部门应根据本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将变更分类的企业送交相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并通知原税源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征管资料移交手续。同时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变更认定表》分送给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和税政部门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重点税源企业一经认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其他类型企业在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变更程序调整管理类别。
第四章 管 理 内 容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及要求,细分管理内容,突出管理的重点,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税基、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的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应以全面管户为主,以税源监控和日常管理为重点,以税源分析和预测、纳税评估为手段,在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精细化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税源监控。加强日常管理,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状况、涉税指标(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动态变化情况,采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基本信息及其能耗、物耗变动区间的管理信息,掌握其所属行业的市场情况、利润率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和税收指标参数体系。
(二)重点涉税事项管理。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严格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并对取消审批的项目做好核实和资料备案工作。
2.加强企业投资、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涉税事项管理,分析判断适用税收政策是否准确,资产计税成本确定是否正确,有无故意避税行为。
3.分户建立台账,记录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款缴纳、减免税、亏损或弥补亏损、广告费结转、工资结余(工效挂钩企业)、企业改组改制资产计税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信息。
(三)汇算清缴。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的宣传辅导,重点是当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算清缴程序、要求和法律责任。加强纳税申报后的逻辑审核和信息比对工作,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项目、扣除项目要与企业流转税申报表中的有关项目和财务会计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进行比对。扣除和减免税项目要与研发费用扣除、减免税、亏损弥补、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与日常管理台账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利用“一户式”存储信息和日常管理信息,分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三项”费用等纳税调整的准确性。
(四)纳税评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每年进行分户纳税评估。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根据重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涉税审核审批资料、行业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掌握的征管信息,对重点纳税人逐户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并对纳税评估结果及时进行处理。
(五)税源分析和预测。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综合运用对比分析法、相关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等方法,对每户重点纳税人从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项目的总量、增幅、增量、增量贡献率等方面进行纵向和横向分析。凡有关项目同期增减变化额度或者幅度较大的,应及时深入企业了解变化原因,从经济变动、税收政策、征管状况等方面分析对收入变化的影响,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第二十条 一般税源企业的管理,应坚持以管事为主,以行业管理为重点,以纳税评估为手段,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涉税事项的管理。
1.做好审批和备案管理。重点抓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管理费、技术开发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审批事项的调查核实、审批审核工作,加强取消审批项目的资料备案工作和后续管理工作。
2.分户建立台账。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纳税申报时需报送的相关信息,对弥补亏损、减免税、工资结余(工效挂钩企业)、企业改组改制资产计税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广告费、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具有时间延续性的税前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3.加强对新办企业和亏损企业的管理。对新办企业要及时跟踪管理,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和行业情况,督促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核算,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对亏损企业,特别是连年亏损的企业和与行业情况较好不一致的亏损企业,要了解其产生亏损的真实原因,是否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等避税手段造成亏损,或者通过做账形成亏损。
(二)汇算清缴。以所得税与会计差异项目的纳税调整、减免税政策和汇算清缴要求为重点,进行纳税宣传、政策辅导和解释,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做好催报催缴工作,保证企业所得税款及时入库。
(三)纳税评估。
1.收集纳税评估的分行业投入产出比、产品能耗比、行业平均利润率以及行业平均所得税负等数据,制定分行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2.通过对同行业单户企业的调查分析,进一步总结行业规律,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和指标参数,建立行业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机制。
3.对较多偏离指标参数、常年微利、零税负申报或连续3年亏损的纳税异常企业进行重点纳税评估。
(四)日常检查。结合日常管理和预缴所得税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异常企业的物耗能耗、人员工资、其他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重点监控企业是否利用关联方处于减免税、亏损期等转移利润。
第二十一条 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主要围绕督促纳税人正常纳税申报,以合理核定为重点,以户籍管理和调查核实为手段,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逐步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户籍管理。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通过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户籍进行比对,及时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动情况。加强国、地税定期相互传递新办企业税务登记户数、变更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户数等信息,做到定期联系和信息共享,防止漏征漏管。
(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和调整。
1.通过调查了解,掌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2.要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同一区域同类企业的所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
3.结合日常巡查,随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4.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区分不同核定方式加强管理。对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强化对财务会计报表销售(营业)收入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通过加强发票、工资表单、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加强对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的控管。
5.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引导其建账建制。通过加强纳税辅导和政策宣传、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办法,提高其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逐步实现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要引导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帮助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代理记账。
6.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要分解到月或季,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按月或按季纳税申报和预缴。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做好年终汇算清缴工作。
第二十二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
1.审批审核。严格审批企业的财产损失、集中提取管理费、技术开发费、减免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等申请事项,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
2.信息反馈。定期了解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制度的执行及其变化情况,督促成员企业在规定时间报送“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做好反馈信息的台账管理。
3.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根据业务往来的类型和性质,对业务往来交易额进行认真分析认定,评价业务往来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业务往来支付或收取的价款、费用是否符合公平成交价。对不符合公平成交价的,选用相应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重点加强对业务往来双方中一方处于减税、免税、亏损期,另一方为盈利或征税期的管理,防止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
4.就地监管。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要严格就地监管,定期进行日常检查,落实查补税款的入库工作,检查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主要内容:
1.加强登记管理。加强同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确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法人登记、非营利法人登记、税务登记手续,及时纳入所得税管理。
2.严格免税收入的管理。重点审核财政拨款的证明、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部门的核准文件、专项补助收入的拨款证明、收取会费的批复文件、政府资助等证明资料。
3.强化非营利性组织的免税管理。非营利性组织必须履行非营利性组织法人登记,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性服务活动,机构的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分配,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投入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及其管理人员的报酬应控制在当地平均水平的一定幅度内,不得变相分配机构的财产。否则不得作为免税管理。
4.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取得与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要分别核算。难以划分清楚的,要合理确定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免税项目有关的支出项目的分摊比例。
5.加强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应要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转制为企业的,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6.加强审核工作。对纳税申报中的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与财务报表、日常管理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扣除项目纳税调整情况、各支出项目的合理性。
第二十四条 涉及特别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管理的主要内容:
特别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减免税、连续3年亏损、经营规模大(如资产、销售额大等)但连续多年微利或亏损、改组改制、交易额较大的关联事项等。
1.减免税管理。对减免税事项,要结合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实地巡(核)查,主要核查企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享受定期减免税企业到期后,是否按规定恢复征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如发生了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标准了,是否取消了减免税资格;是否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权限审批减免税;对不需审批的减免税是否按规定备案;是否按期如实申报减免税额等等。
2.连续3年亏损、经营规模大(如资产、销售额大等)但连续多年微利或亏损企业的管理。应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影响企业亏损或微利的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情况审查,重点审查成本、费用扣除凭证的真实性,成本费用分摊的合理性。逐户进行纳税评估,加强与同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比较,分析连续亏损或微利的原因是否为正常因素。
3.改组改制管理。重点分析纳税人改组改制适用政策的正确性,是否按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涉及资产转移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资产计税成本确定是否正确,亏损结转、可抵免税额等其他税收属性处理是否正确。
4.关联交易管理。日常管理中关注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情况,重点分析认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价格、费用标准的合理性,关联交易是否按规定申报或报税务机关备案,关联交易是否按公平成交价格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方法选用是否合理。
第五章 管 理 方 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适度的集中管理为辅。
(一)就地纳税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实行划片属地管理。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行就地监管。
(三)非增值税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相对集中在一个税源管理部门管理。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六条 各州(地、市)国税机关应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列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细化考核内容和考核评分标准,加强对税源管理部门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落实执法责任和质量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税收管理员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进行考核。对疏于管理,出现管理漏洞和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按税收执法责任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州(地、市)国税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初始认定表
主管税务机关: 认定时间: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人代表
纳税人地址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上年销售收入
上年所得税额
预计营业收入(新办)
预计利润总额(新办)
行次
项 目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情况
1
会计办税人员配备情况
2
财会制度、办法备案情况
3
账簿凭证设置、保管情况
4
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是 □ 否□
6
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
是 □ 否□
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复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征管科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分管局长签章: 年 月 日
管理类别: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其中征管部门、税政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各留存一份。
附件2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变更认定表
主管税务机关: 认定时间: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人代表
纳税人地址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成本费用
上年利润总额
上年所得税额
预计营业收入
预计利润总额
行次
项 目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情况
1
会计办税人员配备情况
2
财会制度、办法备案情况
3
账簿凭证设置、保管情况
4
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5
纳税申报情况
6
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情况
7
发票管理情况
8
税负情况
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是 □ 否□
10
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
是 □ 否□
变更意见:
税收管理员(签章):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年 月 日
复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征管科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分管局长: 年 月 日
变更管理类别: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其中征管部门、税政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