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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收取分摊服务费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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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费用。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其服务收入收费不是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而是采取按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确定该项服务总收费额,以比例分摊的方法确定每一子公司应付数额的,分摊比例可以按接受服务的子公司间总投资额、注册资本、销售收入、资产等参数项确定。上述参数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外商投资性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2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商投资性公司需要改变服务费分摊比例参数时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为其多个子公司提供服务,其服务收入收费是否采取按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确定该项服务总收费额,以比例分摊的方法确定每一子公司应付数额;

2.企业变更参数项的原因是否确实成立;

3.企业变更后的参数项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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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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