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一)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2.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3.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二)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三)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四)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五)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2.核能技术;
3.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4.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5.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6.光导通讯技术;
7.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8.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六)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或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而引进的技术。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技术转让方减免税委托书
2.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商务部门出具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建议函
3.技术转让协议、合同
4.技术转让协议、合同的批准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技术转让协议、合同签订后,技术转让方需要享受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待遇的,可由技术受让方代技术转让方将有关申请文件及合同资料等报当地税务机关。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外商申请减免所得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而提供的专有技术,是否属于为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或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而引进的技术;
2.外商提供的专有技术是否符合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条件;
3.是否有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
4.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